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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焕清与郑立坤、深圳市吴邦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清,郑立坤,深圳市吴邦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陈焕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郑立坤,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吴邦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264。法定代表人张运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68。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焕清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陈焕清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