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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某甲,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春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