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6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松焘与被执行人李修琦、栾旭升、张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焘,李修琦,栾旭升,张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669-3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焘,男,1987年11月2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修琦,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栾旭升,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鹏友,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松焘与被执行人李修琦、栾旭升、张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三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三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栾旭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栾旭升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王家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