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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邹美华与詹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华,詹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邹美华,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詹金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执行人邹美华与被执行人詹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8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8月1日,被执行人詹金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邹美华货款350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黄慧民审判员  余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