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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先琪与龙江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何先琪。被执行人龙江海。申请执行人何先琪与被执行人龙江海故意杀人罪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00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13号故意杀人罪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