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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广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吉广福,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