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三国、田四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三国,田四双,陈二利,秦占华,秦星民,张锐,秦伟,秦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37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田三国。被执行人田四双。被执行人陈二利。被执行人秦占华。被执行人秦星民,被执行人张锐,被执行人秦伟,被执行人秦明恒,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三国、田四双、陈二利、秦占华、秦星民、张锐、秦伟、秦明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田三国、田四双、陈二利、秦占华、秦星民、张锐、秦伟、秦明恒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