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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2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曹某,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