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旭琴与贺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旭琴,贺李,贺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贺旭���,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李,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改琴,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旭琴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李、贺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李、贺改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贺旭琴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人贺旭琴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判员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