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萧民一初字第0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传礼与萧县家盛冷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邢志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萧民一初字第01821-1号原告:马传礼,男,1974年8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家盛冷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陈峰磊,职务经理。被告:邢志玉,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礼诉被告萧县家盛冷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邢志玉放养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礼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邢志玉的鲁Q×××××号别克轿车一辆,现原告马传礼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该车,并提供了担保人丁美红名下的皖L×××××号别克牌小汽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告邢志玉的鲁Q×××××号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丁美红名下的皖L×××××号别克牌小汽车。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晓平审 判 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