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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洪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田洪,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罗军,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田洪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7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罗军应支付田洪借款60000元。因罗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田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罗军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军应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41元。以上合计635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军的银行存款63566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