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高勇与李炳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676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系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