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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769号原告白某某,女,1983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邹某某,男,1982年,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