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任清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郭建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任清龙,郭建高,张庆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负责人:侯彬,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路,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清龙,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高,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庆旭,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海龙,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清龙、郭建高,原审被告张庆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马清华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