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鞍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复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鞍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吴复川。本院在执行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鞍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复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