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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永志与闫守庆、邱占山、吕全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志,闫守庆,邱占山,吕全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孙永志,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被告闫守庆,男。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胡寨村。被告邱占山,男,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李怀欣胡寨村。被告吕全洲,男。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李怀欣胡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志诉被告闫守庆、邱占山、吕全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志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永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