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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树井申请执行住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树井,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闫树井,男,36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本院在执行闫树井申请执行住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占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