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柏林与陈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柏林,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林华,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柏林与被执行人陈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林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