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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少民初字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凌吉、申春秀等与廖九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凌吉,申春秀,廖九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少民初字22号原告周凌吉。法定代理人李素芬。原告申春秀。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筱筱,桂林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九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凌吉、申春秀诉被告廖九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凌吉、申春秀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凌吉、申春秀以与被告廖九德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凌吉、申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6元,撤诉减半收取4713元,由原告周凌吉、申春秀负担。审判员  覃宏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克政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