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付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生,付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付成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成海(2015)海法执字第2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付成海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人民币17648.1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意见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