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郭瑞泉申请执行闫青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泉,闫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郭瑞泉,男性,汉族,46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闫青海,男性,蒙古族,45岁,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闫青海名下所有的惠农一卡通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