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林、张桂华、韩玉喜、刘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海林,张桂华,韩玉喜,刘凤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系理事长。被告于海林,男,5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桂华,女,46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被告韩玉喜,男,55岁,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刘凤珍,女,55岁,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海林、张桂华、韩玉喜、刘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