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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5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梅军锡、吴正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军锡,吴正国,梅法江,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51-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军锡,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吴正国,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梅法江,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梅军锡、吴正国、梅法江、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正国在交通银行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