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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郝绍朋与陈秀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郝某,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泳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