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郝绍朋与陈秀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郝某,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泳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