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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庆、朱莉与王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一,朱莉,王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27号原告:朱庆一,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朱莉,女,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委,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朱庆一、朱莉诉被告王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鹏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一、朱莉,被告王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庆一、朱莉诉称:2014年12月22日,王委以经商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朱庆一借款140000元,王委为朱庆一出具借条一张,后来王委偿还了40000元,下欠100000元至今未还。2015年1月25日,王委又向朱莉借款30000元,王委又为朱莉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经多次催要,王委以没有钱为由拖着不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委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委辩称:两原告所述内容事实不错,我共欠两原告130000元,因为我现在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偿还。经审理查明:朱庆一和朱莉是父女关系。2014年12月22日,王委以经商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朱庆一借款140000元,王委给朱庆一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朱庆一人民币拾肆万元正(140000元)借款人:王委2014.12.22号”。2015年2月份王委偿还40000元,尚欠100000元至今未还。2015年1月25日,王委又以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朱莉(朱庆一的女儿)借款30000元,王委为朱莉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朱莉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王委,2015年元月25号”。后经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7月10日朱庆一、朱莉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委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朱庆一、朱莉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两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给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朱庆一、朱莉与王委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庆一、朱莉多次催要未果,故对朱庆一、朱莉共同要求王委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庆一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莉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王晓琳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