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组及肖玉君限期腾地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村民小组,肖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孝平,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志君,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村民小组,住所地洞口镇平栋村境内。代表人肖玉标,男,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肖玉君,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艾维,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肖玉君之子。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肖玉君之女婿。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组及肖玉君限期腾地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受案通知书、听证通知等法律文书,并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组对限期腾地通知不持异议。被执行人肖玉君则提出:1、没有收到限期腾地通知书,且该通知违反了征地程序,侵犯了申请听证等权益;2、县人武部整体搬迁的项目违法,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上级精神相违背;3、安置补偿金额太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不成正比。经查,为落实洞口县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经报批,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6日批准该项目用地建设[批文号(2014)政国土字第637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征地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将土地价款及青苗补偿款汇入被执行人肖玉君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8505xxxx账户。因被执行人肖玉君不愿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期腾地通知》。本院认为,洞口县人民武装部其指挥机构的建设,系国家的国防建设事业,该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建设,相关的公民和组织应该予以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能实现其个人目的而不愿腾地,从而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与申请执行人的多次协调中,所提的要求过高,致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村民组及肖玉君于2015年8月20日前自动履行2014年11月3日《限期腾地通知》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交由洞口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组及肖玉君承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静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