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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南郑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郑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郑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涛。机构代码:58030884-4。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宾伸。机构代码:77219253-2。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