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算太加、改旦吉布与被执行人多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算太日加,改旦吉布,多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算太日加,男,藏族,1962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改旦吉布,男,藏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多俄,男,藏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算太加、改旦吉布与被执行人多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泽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多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多俄给付申请执行人算太日加、改旦吉布欠款共计80000元。但被执行人多俄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干警多方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多俄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算太日加、改旦吉布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算太日加、改旦吉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泽执字第1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泽民一初字第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旦巴尖措审判员 :华 吉布审判员 :宁 吾加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 永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