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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宋祥胜与朱崇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祥胜,朱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宋祥胜,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移风店镇东河流村226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7001286915。被执行人朱崇寿,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移风店镇上泊村428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72022148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祥胜与被执行人朱崇寿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7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