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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恢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昕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锡誉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昕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铭伯,总经理。住所: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丙三路。被执行人:长春市锡誉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昕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锡誉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