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奕瀚,温琼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琼瑶,林奕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24号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二路1-7号。委托代理人:彭森明,是原告员工。被告:温琼瑶,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奕瀚,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琼瑶、林奕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4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