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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奕瀚,温琼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琼瑶,林奕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24号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二路1-7号。委托代理人:彭森明,是原告员工。被告:温琼瑶,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奕瀚,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琼瑶、林奕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4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