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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飞与蔡学冬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蔡学冬,高剑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640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学冬,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剑蕊,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蔡学冬、高剑蕊欠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11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飞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处(2015)京中信执字0112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