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辖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谢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阳市支行,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汪玉林,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燕,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阳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志仙。一审被告: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号。法定代表人:汪玉林。一审被告:汪玉林,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一审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受降村中秋。法���代表人:王金法。一审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号。法定代表人:谢燕。谢燕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阳市支行、一审被告杭州富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汪玉林、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谢燕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军斌审 判 员 方 达代理审判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许赛俐?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