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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1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玉荣、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1505-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黄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外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宁凌通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黄玉荣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3617元,余款因两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由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置,我院已发函至长兴县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150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黄玉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