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呼学春与天津市蓟县富朝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513号申请执行人呼学春,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富朝服装厂。负责人杨镇朝,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学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富朝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富朝服装厂按生效的蓟劳人仲字(2015)第24号仲裁调解书,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483元。被告未履行仲裁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案件尚在执行当中,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蓟劳人仲字(2015)第2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