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林笋,男,1971年11月25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天山路**号天山家园*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蔡日庆,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西二巷**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林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1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日庆归还借款人民币82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日庆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蔡日庆有位于雅儒路西二巷15号之一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土地属集体土地,无法处置。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笋申请执行蔡日庆(2014)鱼执字第108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蔡日庆具备可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 豫 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