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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恢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城东实业有限公司与祝青莲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清刚,经理。住所地:长春市东环路**号。被执行人:祝青莲,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青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3)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