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明,张继民,崔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白晓明,个体。被执行人张继民,农民。被执行人崔俊丽(系张继民妻子),农民。本院在执行白晓明申请执行张继明、崔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