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督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雪勇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雪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督字第141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谭雪勇,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2015)茶法民督字第1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谭雪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对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申请人谭雪勇本人不在家,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7月30日发出(2015)茶法民督字第1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高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