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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彭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彭荣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李小华,农民。被告:彭荣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彭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