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彭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彭荣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李小华,农民。被告:彭荣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彭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