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非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段保兴、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工资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保兴,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非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段保兴,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住所地温宿县博孜敦乡企业非法人:孟凡光,该井负责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温劳人仲字(2015)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给付33395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价值3339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