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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葛泽均与韩苗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泽均,韩苗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葛泽均,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原告韩苗新,男,汉族,住宛城区财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泽均诉被告韩苗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原告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边晓明审判员  李永勤审判员  王传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