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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海龙与许洪波、康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龙,许洪波,康庄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徐海龙,男,34岁,汉族,个体,住郑家屯街。被告许洪波,男,41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康庄建,男,39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龙与被告许洪波、康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龙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龙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3689元,由原告徐海龙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姚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