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海龙与许洪波、康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龙,许洪波,康庄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徐海龙,男,34岁,汉族,个体,住郑家屯街。被告许洪波,男,41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康庄建,男,39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龙与被告许洪波、康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龙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龙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3689元,由原告徐海龙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姚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