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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刚与倪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刚,倪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梁刚,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被告倪学军,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刚诉被告倪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炳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梁刚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智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