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74、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宋永红、杨美华、石日红等与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红,杨美华,石日红,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121-146、170、174、175-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红、杨美华、石日红等29人(详细信息见附表)。被执行人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罡。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系列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199号等29份仲裁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582385.29元、执行费600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成品音响、机器设备等财产,并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1040元[财产清单详见深世鹏评字第SZ20150618030号]。2015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新广安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7月29日,本院依法下调拍卖保留价至152832元再行拍卖,竞买人冷长奇(身份证号码)以最高应价152832元竞得。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由于上述财产现已被强制处分,依法应予解除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音响、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查封。二、将广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音响、机器设备等财产以152832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冷长奇(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冷长奇负担。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冷长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罗培原附表:序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金额(元)执行费(元)1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1号宋永红10586.271212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2号杨美华14308.02115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3号石日红438450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4号宋永红19306.611905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5号董和云35435.424326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6号陈新生13596.451047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7号张明刚12520.21888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8号郑伟20325.312059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29号宋红梅8927.965010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0号郭卫苟26382.1329611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1号李光泽32068.1638112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2号邓交亮25820.32871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3号胡铭淇35734.254361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4号何文通15605.2713415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5号罗永辉10959.076416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6号林维雄33306.4940017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7号杨美华15712.3113618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8号皮朝阳28211.3932319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39号肖乾银18310.1117520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0号曹兴文25463.1528221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1号毕福刚24181.7126322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2号沈楠亚31935.33792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3号张彩云14106.941122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4号田金满26421.3929625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5号林波16938.6215426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46号石日红11216.456827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70号梁云波1486412328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74号李红锋3000035029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75号吴碧玉575850合计582385.29600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