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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尤莉荣与段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尤莉荣,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东风公安分局干警。被执行人段金花,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尤莉荣与被告段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莉荣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段金花给付执行款13.25万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已依法向车管、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法院被执行人段金花有工资账户,本院对该账户予以查封,定期对该工资账户的存款予以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应当得到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段金花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段金花工资账户予以查封,将对该工资定期予以扣划,该案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字第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刚审 判 员  倪秋华代理审判员  周佳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