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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兴民特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社兴民特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1岁。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55岁。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留下申请人张某某与其外祖母王某某共同生活,特申请法院宣告张某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张某,女,32岁。张某于2003年与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13日生育张某某。张某某出生后刚满一月,因生活琐事生气二人解除了同居生活,张某携女儿张某某回娘家与其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2009年3月张某与王某某生气,张某负气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某某之父周某某于2013年2月15日因病去世。现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无财产。本院认为,张某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