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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明远与被执行人赵琦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远,赵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范明远,男。被执行人:赵琦,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明远与被执行人赵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