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明远与被执行人赵琦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远,赵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范明远,男。被执行人:赵琦,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明远与被执行人赵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