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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洪健、李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洪健,李风霞,康学伟,贾海兴,贾振动,贾振举,贾洪超,贾洪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94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洪健。被执行人李风霞。被执行人康学伟。被执行人贾海兴。被执行人贾振动。被执行人贾振举。被执行人贾洪超。被执行人贾洪格。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洪健、李风霞、康学伟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莘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9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贾洪健、李风霞、康学伟等8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