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杜付业、华琪与华琪、王灿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付业,华琪,王灿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82号原告杜付业。被告华琪。被告王灿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付业诉被告华琪、王灿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付业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搜索“”